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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出台农村供水条例:提高水费收缴率,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信息发布者:gdzjsxbp_m8hhs6wdfni
    2023-11-29 21:24:19    来源:南方农村报   转载

    近日,《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下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农村供水条件显著改善,但仍存在政府部门、供水单位的管理职责边界不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经费不足,供水用水管理不规范,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运作、一体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村供水方面法律法规,该《条例》是广东在上位法空白情况下的创新立法,为促进、规范、保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分7章依次对农村供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农村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工程运行及管护、供水和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完善农村供水规划

    《条例》明确了农村供水“三同五化”发展方向。《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以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为目标,推进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作和智慧化服务。

    《条例》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与衔接、供水工程的建设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农村供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发展需求、供水水源、管网布设、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布局应急水源、备用水源。

    农村供水可以通过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工程或者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等方式进行,且应当将供水管网铺设至用水户住所,按照一户一表、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合适地点安装入户水表。有关部门应推进农村供水数字化建设,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水平。

    汕头潮南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条例》对提高农村供水水质做出相关规定,要求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支持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口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出厂水、水龙头出水的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供水安全。

    完善运行管护机制

    《条例》分别规定了供水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运行管护职责。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运行管护制度,落实运行管护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制水、检测、维修、养护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可以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维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县域或者片区统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营机制,逐步统一管理维护、供水质量、运营服务等标准,对于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

    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的基础上,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

    建立水价形成机制

    《条例》明确建立农村用水收费制度。农村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单位应改善水费收缴方式,方便用水户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并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对农村特困人员的水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收或者补贴。

    加强法律责任约束

    《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行为、供水单位未进行水质检测行为、违法改建、迁移供水设施设备、违法接水用水、危害供水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连接取水设施设备,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方农村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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